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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68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68號

聲請人
呂聯祥(即永曜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永曜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八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永曜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經本院104 年度司司字第167 號裁定延展清算期間,惟因尚有債權及債務尚未了結,致無法如期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再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112 號備查在案,且嗣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05 年4 月18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5 年4 月18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5 年10月18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68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展期清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