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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51號

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謝宜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5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彭慶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秀香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絲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51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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