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5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彭慶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秀香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