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02號原 告 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民 被 告 東立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文評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立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49,5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925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尚不足新台幣57,4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