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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7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彭怡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76號

抗告人
廖祐豪
相對人
陳玟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9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5年度司拍字第28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均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101年1月12日、103年8月4日向伊借款各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下稱系爭借款),兩造並於103 年8月4日簽立借貸合約書,約定相對人於每月20日給付伊利息2萬元,如有1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同時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房屋及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為擔保,設定36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伊。詎相對人於104年2月起即未再給付伊利息,系爭借款債權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屆期未清償前述債務,伊得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原裁定以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登載債務清償日期為107年1月11日,認系爭借款債權未屆清償期駁回伊之聲請,顯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准予拍賣系爭不動產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抗告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貸合約書、系爭不動產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等件在卷為證,堪信為真實。又本件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雖為107年1月11日,惟兩造已於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第3 條前段約定:債務人所簽發之還款憑證,包括借用證書、支票、本票或背書支票到期應兌現,而未能兌現,有一次之事實者,即視為全部債務均已到期論,債權人得逕向法院請求拍賣抵押物等語(見原審卷第17頁);且兩造間之借貸合約書亦約定:相對人應於106 年12月30日前清償借款完畢,於借貸期間按月繳納利息2萬元,如有1期未繳納,視為全部到期,必須清償本金等語(見原審卷第6 頁)。足見兩造已約定相對人如未依約清償利息時,系爭借款債權視為全部到期。又查相對人自104年2月起即未清償利息等節,據抗告人提出中華郵政存摺簿影本為佐,依約定系爭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是抗告人主張系爭借款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即無不合。從而,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2 條、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怡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地                    號│地│面積(平方公尺)  │ 權 利 範 圍│
│地│                        │目│                  │            │
├─┼────────────┼─┼─────────┼──────┤
│  │桃園市○○區○○段000 號│建│2,072.72          │ 132/10000  │
├─┼──┬─────────┼─┴────┬────┼──────┤
│房│建號│門    牌   號   碼│坐 落 地  號│面積(平│ 權 利 範 圍│
│屋│    │                  │            │方公尺)│            │
├─┼──┼─────────┼──────┼────┼──────┤
│  │267 │桃園市桃園區泰昌十│桃園區中山段│總面積:│ 全       部│
│  │    │一街112之2號      │326 號      │107.21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76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