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5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586號
- 聲請人
- 李建昌
- 相對人
- 李世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次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民法第1101條第1 項及同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另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前揭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兄長,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監宣字第531 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相對人目前每月雖領有新臺幣(下同)4,700 元之生活補助,然入不敷出,不足部分均由聲請人及其子支付,相對人現已近花甲之年,未來生活及醫療費用勢必逐年增加,爰請求准許聲請人以相對人名下3 筆不動產供擔保,向銀行貸款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兄長,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04年度監宣字第531 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另相對人名下有3 筆不動產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本院104 年度監宣字第531 號裁定暨裁定確定證明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本院復依職權調取上開監護宣告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聲請人雖具狀陳稱其因相對人所領取之生活補助入不敷出而欲以系爭不動產抵押貸款云云,然復於本院訊問時改稱:抵押借款之目的,是因為相對人的房子外牆剝落、裡面壁癌要拉皮等語,則聲請人代理相對人處分不動產目的為何,莫衷一是;又關於未來貸款之清償方式,聲請人稱「我兒子會還,我也會幫他一起還」等語,然聲請人倘有資力,自行出資即可,實無庸抵押相對人名下不動產貸款;聲請人另當庭陳稱:「如果以後哥哥過世,這間房子我們兄弟姊妹都可以分得到,對我跟兒子一點保障都沒有」、「這房子在二十年前,後面有豬舍,是我花兩百多萬改建的,如果我再花錢整修,以後分給兄弟姊妹公平嗎?我哥哥自從20幾歲發病後,都是我在照顧,我們這代有四人,下一代變成十人,難免有爭產問題」等語,可見聲請人顯係以避免將來相對人死亡後,因共同繼承對聲請人造成不利益,始提起本件聲請,其處分相對人名下不動產,顯非為相對人之利益為之,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