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5號
- 聲請人
- 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麗生
- 代理人
- 蕭萬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曼瑤律師
- 相對人
-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典佑
- 代理人
- 林文鵬律師
劉秋絹律師
王佩絹律師
何婉菁律師
王奐淳律師
朱慧倫律師
丁偉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陳世洋會計師為相對人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前揭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除具備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89年度台抗字第660 號裁定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非抗字第166 、175 號裁定亦同此見解)。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104 年6 月22日起迄105 年6月22日止持有相對人股份2450萬股,已達相對人現已發行股份總數000000000 股的8.4 %(計算式:2450萬2.88866億=0.00000000000 ),伊為相對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之股東,此屬權利之正當行使,聲請選任陳世洋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察其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三、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選派檢查人仍應就個案審酌必要性,聲請人並未釋明有何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性,況聲請人對於宣稱伊一再規避股東、監察人對財務狀況的查核,並未舉證以實其說,並答辯聲明:聲請駁回。
四、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股東,繼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2450萬股,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2.88866 億股,已達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 %股份一節,有聲請人所提聲證13股東持有股數資料表、相對人最近一次變更登記之經濟部商業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堪可信實。是聲請人主張其具備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身分要件,自屬可採。相對人雖以前詞置辯,但公司法賦予少數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人之權限,其目的除為保護股東投資權益外,亦為使公司健全發展,是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人制度,亦出於股東共益權之行使。檢查人係針對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查核,檢視公司董事會、監察人執行職務適法性,本於專業知識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盈虧狀況,以適時保障股東權利,依公司法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之股東之身分要件外,別無其他限制,法律並未課予聲請人須先釋明有檢查必要性或相對人營運有何不當之義務,只要符合聲請要件,法院即應准許,尚無以法無明文的額外限制裁量准駁的空間。
五、聲請人推薦陳世洋會計師任檢查人,有其同意擔任檢查人之陳報狀在卷(見卷第52頁)可稽。兩造對於陳世洋會計師之專業能力並無異議,相對人雖指摘陳世洋會計師當係與聲請人早有謀議及互相配合,勢必擾亂相對人正常營運,有欠客觀及公信力之虞云云,然觀諸陳世洋會計師資歷,曾任資誠及安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嬌生公司之內部稽核經理、宏碁公司之經理、協理、處長、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法規法務委員會主任委員、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現任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多家公司之監察人等,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在會計界享有一定之聲譽及地位,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認選派其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洵屬適當,並無事證足認有偏頗或不適任之情事。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爰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