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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號

原告
展望健康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真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郭凌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德祥即華揚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6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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