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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
    林曉芳
  • 法定代理人
    林怡真

  • 原告
    展望健康文化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號原   告 展望健康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真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郭凌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德祥即華揚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6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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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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