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號原 告 展望健康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真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郭凌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德祥即華揚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6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