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18號
- 原告
- 豪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馨宜
- 訴訟代理人
- 王泓鑫律師
- 被告
- 科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憲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99,617 元(計算式:美金151,305 元×起訴日即105 年10月14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31.852+新臺幣1,580,25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