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18號原 告 豪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馨宜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 被 告 科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99,617 元(計算式:美金151,305 元×起訴日即105 年10月14日臺灣銀行現金 賣出匯率31.852+新臺幣1,580,25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