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欠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0號原 告 房利美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玲 訴訟代理人 楊仁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悅新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欠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8,9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