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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14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王佩琪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台北亞熱帶凱撒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 年度字第151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居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78,5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14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