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14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王佩琪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台北亞熱帶凱撒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葉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 年度字第151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居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78,5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