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40號
- 原告
- 大聲娛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左克蕙
- 訴訟代理人
- 謝天仁律師
- 被告
- 李唯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5 年9 月1 日起訴時,被告之住所係在「宜蘭縣○○鄉○○路0 段000 號」,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1 頁)。至原告於起訴狀所載被告之「桃園縣桃園市(按已改制為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 號19樓之1 」住址,經本院囑託管區派出所警員查訪結果,查無被告居住該址之事實,有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出具之查訪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13 頁),難認該址為被告之住所,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