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欠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09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悅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如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 複 代理人 何勇良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房利美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玲 訴訟代理人 楊仁欽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 年度訴字第509 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8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