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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1號

原告
永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被告
三石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文慶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石營造有限公司、許文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60,0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1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7,62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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