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1號
- 原告
- 永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永
- 訴訟代理人
- 田俊賢律師
- 被告
- 三石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文慶
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石營造有限公司、許文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60,0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1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7,62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