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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7號

上訴人
被告
宇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富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台灣東洋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井康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4 月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42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松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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