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宇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智富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台灣東洋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藤井康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4 月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42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