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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李珮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原告
賴施秀蝶
被告
徐譽皊(即徐逢章之繼承人)

      徐碧琴(即徐逢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訂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5 日裁定請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1,900 元,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7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51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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