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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丁俞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8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周甜
即原告
郭鳳勤
即原告
彭汝瑄
上訴人
即被告
徐發平

      徐清旺

      徐政雄

      蔡江謝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民國106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伍佰肆拾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 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94萬34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萬4540元。茲依前揭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80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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