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88號原 告 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被 告 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88,4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632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82,132 元,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2月7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查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林曉芳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張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