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2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呂登貴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呂登貴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呂理順等6 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527 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1萬4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64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