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77號聲 請 人 劉福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7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 │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77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台幣) │ │ │ ├─┼──────┼────────┼──────┼────────┼────────┼──┤ │01│元太商行陳荐│渣打商業銀行龜山│104 年1 月15│30,000元 │四三0五六七五 │ │ │ │鴻 │分行 │日 │ │ │ │ ├─┼──────┼────────┼──────┼────────┼────────┼──┤ │02│元太商行陳荐│渣打商業銀行龜山│104 年2 月15│30,000元 │四三0五六七六 │ │ │ │鴻 │分行 │日 │ │ │ │ ├─┼──────┼────────┼──────┼────────┼────────┼──┤ │03│元太商行陳荐│渣打商業銀行龜山│104 年3 月15│30,000元 │四三0五六七七 │ │ │ │鴻 │分行 │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