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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5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59號

聲請人
和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明
訴訟代理人
黃耀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187 號
    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4 月21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8 月22日屆滿(屆滿日8 月21日適為週
    日休息日,順延1 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
│支票附表:105 年度司催字第187 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
│號│                  │                │              │    (新臺幣)    │                │            │
├─┼─────────┼────────┼───────┼────────┼────────┼──────┤
│1 │五傳木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西壢│105 年3 月27日│   155,400元    │GB二三0八一九│和良工業股份│
│  │顏金標            │分行            │              │                │七              │有限公司    │
├─┼─────────┼────────┼───────┼────────┼────────┼──────┤
│2 │龍興木箱行  蔡雪麗│桃園市蘆竹區農會│105 年3 月31日│   376,000元    │FA二一五三五0│同上        │
│  │                  │信用部新興分部  │              │                │七              │            │
├─┼─────────┼────────┼───────┼────────┼────────┼──────┤
│3 │陳煌文            │渣打商業銀行公西│105年4月6日   │    50,474元    │AA四一0八四八│同上        │
│  │                  │分行            │              │                │一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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