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呂綺珍
- 法定代理人陳世明
- 原告和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59號聲 請 人 和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明 訴訟代理人 黃耀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187 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4 月21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8 月22日屆滿(屆滿日8 月21日適為週日休息日,順延1 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 │支票附表:105 年度司催字第187 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 │號│ │ │ │ (新臺幣) │ │ │ ├─┼─────────┼────────┼───────┼────────┼────────┼──────┤ │1 │五傳木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西壢│105 年3 月27日│ 155,400元 │GB二三0八一九│和良工業股份│ │ │顏金標 │分行 │ │ │七 │有限公司 │ ├─┼─────────┼────────┼───────┼────────┼────────┼──────┤ │2 │龍興木箱行 蔡雪麗│桃園市蘆竹區農會│105 年3 月31日│ 376,000元 │FA二一五三五0│同上 │ │ │ │信用部新興分部 │ │ │七 │ │ ├─┼─────────┼────────┼───────┼────────┼────────┼──────┤ │3 │陳煌文 │渣打商業銀行公西│105年4月6日 │ 50,474元 │AA四一0八四八│同上 │ │ │ │分行 │ │ │一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金秋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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