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59號
- 聲請人
- 和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明
- 訴訟代理人
- 黃耀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187 號
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4 月21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8 月22日屆滿(屆滿日8 月21日適為週
日休息日,順延1 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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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5 年度司催字第18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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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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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五傳木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西壢│105 年3 月27日│ 155,400元 │GB二三0八一九│和良工業股份│
│ │顏金標 │分行 │ │ │七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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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龍興木箱行 蔡雪麗│桃園市蘆竹區農會│105 年3 月31日│ 376,000元 │FA二一五三五0│同上 │
│ │ │信用部新興分部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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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陳煌文 │渣打商業銀行公西│105年4月6日 │ 50,474元 │AA四一0八四八│同上 │
│ │ │分行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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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