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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67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167號

異議人
詹鎮豪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羅玉琳(原名羅娜蘭慕斯)間聲明異議事件,異議人對本院106 年度事聲字第167 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又相對人羅玉琳為異議人之配偶,本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37 條

第2 項不得由相對人代收,其代收不生送達效力,併此指明。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67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