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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聲字第15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蔡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聲字第15號

聲請人
林麗芳
聲請人
邱嘉爚
相對人
廣益樹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漢聰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 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 三) 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3 月3 日經桃園市新世紀愛鄉協會就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積欠之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未修特別休假工資補償予聲請人林麗芳共計新臺幣(下同)14萬1,250 元、聲請人邱嘉爚共計16萬5,750 元,惟相對人迄未履行,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固據提出106 年3 月3 日桃園市新世紀愛鄉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份為證,然細核上開調解方案係記載:「資方同意於資產法拍完畢後完成給付」等語,堪認兩造係就己存在之債務,約定於預期之不確定事實發生時履行,核屬對債務之清償約定不確定期限,應無疑義。又聲請人自陳相對人現並未進行公司資產之拍賣(見本院卷第15頁背面、第17頁),則兩造約定之履行期限即尚未屆至,聲請人聲請本院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 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文第3項所示。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聲字第15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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