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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30號

分割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謝宜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30號

原告
林佩思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粉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6元,惟其後變更追加聲明,查原告先位聲明一請求給付並由4 公同共有人依每人4 分之1 分割,先位聲明二至四請求給付並由原告等依每人3 分之1 分割,先位聲明五至八請求返還並由4 公同共有人依每人4 分之1 分割,先位聲明九至十一撤銷贈與契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請求移轉登記予4 公同共有人並由各共有人依每人4 分之1 分割,按原告主張各標的物價值,計算原告因本件分割所受利益,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3,234,538元【計算式:1,199,788 ×1/4[先位聲明一] +3,513,600 ×1/3[先位聲明二] +2,400,898 ×1/3[先位聲明三] +304,178 ×1/3[先位聲明四] +894,000 ×1/4[先位聲明五] +1,039,686 ×1/4[先位聲明六] +(8,500,000 +8,700,000 +543,111 )×1/4[先位聲明七] +(8,500,000 +8,700,000 )×1/4[先位聲明八] +6,570,000 ×1/4[先位聲明九至十一] =13,234,538)。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77條之11、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512 元,原告尚不足繳納88,50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絲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30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