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7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彭怡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78號

抗告人
徐宥翔即祐祥工程行
抗告人
鍾琮凱
抗告人
祐翔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宥翔
相對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紹群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3月6日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5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以:伊等與相對人間就本件借款債務定有分期付款之協議,伊等僅遲延數日繳款,不得據此逕認全部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案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依形式審查,已具備本票應記載事項,並已到期,且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相對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原審以裁定准許,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前揭主張,要屬實體爭執事項,非本件非訟法院所得審究,應由抗告人另循訴訟程序以資救濟。從而,本件抗告意旨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 算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105 年1 月29日│ 7,000,000元│106 年1 月30日│└───────┴──────┴───────┘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怡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