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69號
- 原告
- 馮輝龍
- 訴訟代理人
- 張進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鼎鈞律師
- 被告
- 蔡慧玲
- 被告
- 蔡福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慧玲等間請求返還公司資本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於本件訴訟之第一、二、五項聲明,與第三、四項聲明間,其訴訟目的相同而有競合關係,應以第三、四項聲明之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查,原告請求更名返還之股權所登記之資本額共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