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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號

上訴人
林信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漢中間因本院民國106 年度訴字第1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上訴人乃係依兩造間之租賃契約關係,分別請求上訴人為損害賠償及租金之給付,因二者間並無主從之分或依附關係,訴訟標的復不相同,自應合併計算其上訴利益。就其中關於損害賠償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41,034 元;另就陸續到期之定期租金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則為510,000 元,經加總後共計應為3,351,0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書記官 謝菁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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