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25號
- 原告
- 林自強
- 訴訟代理人
- 連睿鈞律師
- 被告
- 王湘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六頁第⒊點第六行關於「又參諸林婉柔應為86年5 月出生,其20歲成年應為106 年5 月」之記載應更正為「又參諸林婉柔應為83年9 月出生,其20歲成年應為103 年9 月」
;以及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六頁第⒊點第九行關於「…101 年6月迄106 年5 月期間…」之記載,應更正為「…101 年6 月迄103 年9 月期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6 頁第⒊點第6 行「又參諸林婉柔應為86年5 月出生,其20歲成年應為106 年5 月」以及同頁第⒊點第9 行「…101 年6 月迄106 年5 月期間…」,因林婉柔實際出生年月應為83年9 月,有林婉柔之戶口名簿影本可參,則上開內容確認應屬誤繕;故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前開規定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