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7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李珮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3號

聲請人
熊儒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2 月1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均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5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 年9 月4 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5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105 年9 月4 日登載於新聞紙,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1 月4 日屆滿,茲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3號│├─┬───────────────┬──────────────┬────┬───┬────┬───┤│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00│鈺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八NX0000七七七─三│ │1 │961 │ ││01│ │ │ │ │ │ │├─┼───────────────┼──────────────┼────┼───┼────┼───┤│00│鈺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九ND00五六三九九─五│ │1 │1000│ ││02│ │ │ │ │ │ │├─┼───────────────┼──────────────┼────┼───┼────┼───┤│00│鈺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九ND00五六四00─九│ │1 │1000│ ││03│ │ │ │ │ │ │├─┼───────────────┼──────────────┼────┼───┼────┼───┤│00│鈺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九ND00五六四0一─0│ │1 │1000│ ││04│ │ │ │ │ │ │├─┼───────────────┼──────────────┼────┼───┼────┼───┤│00│鈺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九ND00五六四0二─二│ │1 │1000│ ││05│ │ │ │ │ │ │├─┼───────────────┼──────────────┼────┼───┼────┼───┤│00│鈺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九ND00五六四0三─四│ │1 │1000│ ││06│ │ │ │ │ │ │├─┼───────────────┼──────────────┼────┼───┼────┼───┤│00│鈺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九ND00五六四0四─六│ │1 │1000│ ││07│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