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167號
- 異議人
- 詹鎮豪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羅玉琳(原名羅娜蘭慕斯)間聲明異議事件,異議人對本院106 年度事聲字第167 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又相對人羅玉琳為異議人之配偶,本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37 條
第2 項不得由相對人代收,其代收不生送達效力,併此指明。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