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533號債 權 人 謝榮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邱金龍即振嘉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人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06 年11月17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邱金龍即振嘉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邱金龍業於87年9 月17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件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