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6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孟庭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曹金合 複代理人 劉峰嘉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黃朝掌 債 權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前置調解,以106 年度消債調字第152 號調解未能成立而聲請更生,嗣經本院以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140 號裁定准予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期清償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88 元,每1 個月為1 期,還款期限為6 年(72期),總清償金額為380,736 元,清償成數為12.59%(若以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本金總合1,617,537 元計算,其清償成數已達23.54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㈠債務人名下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險契約,解約金合計有231,236 元(債務人願提出等值現金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攤還),另名下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及埔頂段9 地號之土地,因價值甚低,且為共有土地,無變價實益,另於誠洲股份有限公司有股份,惟該公司已不繼續公開發行,其股票已無價值,此外無財產,有其提出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土地登記簿謄本、前開公司回函及本院職權調閱債務人104 、105 、106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兩年收入總額為288,000 元,未經扣除債務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即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於丰采文創社擔任清潔員,每月收入12,000元,有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袋影本附卷足參,故就債務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收入以12,000元列計,尚屬可採。 ㈢債務人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必要支出為每月9,923 元(含膳食費、水電瓦斯費分擔額、通信費、交通費及生活雜支費等)。經查債務人就個人生活費之提列,顯低於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7 年度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數額13,692元,足徵已撙節生活支出,故准予列計;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支出餘額僅2,077 元,仍願再縮減支出提出5,288 元用以清償(含清算財團財產攤還金額),亦足徵還款誠意,則債務人既係提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得扣除支出後逾九成納入還款,已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證其撙節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本院認屬已盡力清償而應認可。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權人書面可決,然本院審酌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而以其收支情形,可資判斷其確已盡清償能事,始能提出總還款金額380,736元之更生方案,自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 之還款金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