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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718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718號

聲明人
即繼承人
林徐寶蓮
相對人
即被繼承人
徐盧茶妹(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徐盧茶妹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聲明人林徐寶蓮係受監護宣告之人,依民法第1101條第2 項規定

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

力。查被繼承人徐盧茶妹之遺產有數筆不動產,是監護人若代理

聲明人林徐寶蓮聲明拋棄被繼承人徐盧茶妹之遺產,即屬處分不

動產,自應經法院許可,始生效力。

綜上,聲明人林徐寶蓮應補正:

一、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應於聲請狀及繼承權拋棄書上簽章。

二、提出業已依民法第1101條第2 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許可處分不動產之證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謝泓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718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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