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638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638號

聲請人
林恩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彩雲等二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而參以最高法院53年度台抗字第279號判例要旨,應認在釋明假處分之原因而供擔保之場合,因其係擔保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之損害,故必待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訴訟全部勝訴確定,或就債務人所生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4 年度全字第79號假處分裁定,為林彩雲、陳美吟提供擔保金新臺幣162,440 元(提存案號:本院104年度存字第788號)後,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執全字第220號為假處分執行。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執行,則應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稱供擔保之原因消滅,然並未證明其就假處分所保全之全部請求已獲得勝訴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或相對人無損害發生,或已經賠償相對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是揆諸首揭說明,其主張要非可採。從而,本件聲請洵非有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638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