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3 年台抗字第 279 號
判例要旨
因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而供之擔保,係擔保債務人因假扣押所應受之損害,故必待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至於債權人依本案宣告附條件假執行之判決,供法院所定之擔保,係擔保被告因假執行所受之損害,二者性質不同,不得謂債權人 (原告) 供假執行之擔保後,其因聲請假扣押所供擔保之原因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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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而供之擔保,係擔保債務人因假扣押所應受之損害,故必待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至於債權人依本案宣告附條件假執行之判決,供法院所定之擔保,係擔保被告因假執行所受之損害,二者性質不同,不得謂債權人 (原告) 供假執行之擔保後,其因聲請假扣押所供擔保之原因消滅。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