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勸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勸字第1號
- 聲請人
- 張欣庭
- 代理人
- 呂秋𧽚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宗儒間履行勸告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187 條第4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5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勸字第1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宗儒間履行勸告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187 條第4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5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