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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簡上更(一)字第1號

確認遺囑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劉克聖徐培元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簡上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
李厚政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被上訴人
李秀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月29日本院106 年度家簡上更㈠字第1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認為應行許可,爰添具意見書,敘明理由如下:

一、本件上訴人以本院106 年度家簡上更㈠字第1 號簡易訴訟第二審判決,有如下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背法令情事,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理由略以:原審判決依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簡上字第36號民事判決意旨,認民法第1194條關於代筆遺囑之法定要件,尚無限由同一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之必要,惟上開法律見解顯與民法第1194條之規定不符,亦與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1017號裁定所持代筆遺囑須由見證人中之一人親自同時筆記、宣讀、講解,而不得使他人代為之意旨歧異,而該法律見解所涉及者乃代筆遺囑之法定方式應如何為之方為適法,顯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爰提起第三審上訴等語。

二、經核上訴人主張本院106 年度家簡上更㈠字第1 號第二審判決是否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背法令情事,其所涉及民法第1194條關於代筆遺囑之法定要件,其法律問題意義重大,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而有加以闡釋並統一法律見解之必要,是本院認上訴人之上訴應予許可,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 第3 項之規定,添具意見如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哲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簡上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囑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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