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4號
- 抗告人
- 佛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靖榆
- 相對人
- 江木清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14日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124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4號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14日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124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