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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69號

返還借名登記公司資本額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林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69號

原告
馮輝龍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律師
被告
蔡慧玲
被告
蔡福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慧玲等間請求返還公司資本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於本件訴訟之第一、二、五項聲明,與第三、四項聲明間,其訴訟目的相同而有競合關係,應以第三、四項聲明之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查,原告請求更名返還之股權所登記之資本額共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69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名登記公司資本額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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