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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羅詩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7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賀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本件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06 年度司促字第831 號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除前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 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96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 6年2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7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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