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東生紡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源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毅煌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伍佰肆拾肆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聲明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第一審判決被上訴人部分勝訴。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16,960元(即以上訴人所主張每月薪資86,808元,計算10年期間之薪資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544 元。惟未據上訴人於上訴時併予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