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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9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卓立婷曾家貽葉晨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9號

上訴人
原告
鄭一鳴
原告
黃燿君
原告
陳建貿
原告
朱政隆
原告
顏誌霆
原告
林雅麗
共同送達代收人
鄭一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雪詩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24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55 萬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3,9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曾家貽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上訴人│上訴利益(新臺幣)      │
├───┼────────────┤
│鄭一鳴│275 萬元                │
├───┼────────────┤
│黃燿君│108 萬元                │
├───┼────────────┤
│陳建貿│ 80 萬元                │
├───┼────────────┤
│朱政隆│ 40 萬元                │
├───┼────────────┤
│顏誌霆│ 40 萬元                │
├───┼────────────┤
│林雅麗│ 12 萬元                │
├───┼────────────┤
│合  計│555 萬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9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投資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