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鄭一鳴
- 原告
- 黃燿君
- 原告
- 陳建貿
- 原告
- 朱政隆
- 原告
- 顏誌霆
- 原告
- 林雅麗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鄭一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雪詩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24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55 萬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3,9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上訴人│上訴利益(新臺幣) │ ├───┼────────────┤ │鄭一鳴│275 萬元 │ ├───┼────────────┤ │黃燿君│108 萬元 │ ├───┼────────────┤ │陳建貿│ 80 萬元 │ ├───┼────────────┤ │朱政隆│ 40 萬元 │ ├───┼────────────┤ │顏誌霆│ 40 萬元 │ ├───┼────────────┤ │林雅麗│ 12 萬元 │ ├───┼────────────┤ │合 計│555 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