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62號
- 上訴人
- 章榮志
- 上訴人
- 姚一輝
- 上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林雅娟
- 被 上訴人 張定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4 萬7,6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7,7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