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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62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林曉芳郭俊德姚葦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62號

上訴人
章榮志
上訴人
姚一輝
上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林雅娟
被 上訴人 張定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4 萬7,6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7,7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62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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