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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李珮瑜

  • 原告
    熊儒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3號聲 請 人 熊儒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2 月1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均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5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 年9 月4 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5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105 年9 月4 日登載於新聞紙,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1 月4 日屆滿,茲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李玉華 ┌──────────────────────────────────────────────────┐ │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3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鈺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八NX0000七七七─三│ │1 │961 │ │ │01│ │ │ │ │ │ │ ├─┼───────────────┼──────────────┼────┼───┼────┼───┤ │00│鈺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九ND00五六三九九─五│ │1 │1000│ │ │02│ │ │ │ │ │ │ ├─┼───────────────┼──────────────┼────┼───┼────┼───┤ │00│鈺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九ND00五六四00─九│ │1 │1000│ │ │03│ │ │ │ │ │ │ ├─┼───────────────┼──────────────┼────┼───┼────┼───┤ │00│鈺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九ND00五六四0一─0│ │1 │1000│ │ │04│ │ │ │ │ │ │ ├─┼───────────────┼──────────────┼────┼───┼────┼───┤ │00│鈺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九ND00五六四0二─二│ │1 │1000│ │ │05│ │ │ │ │ │ │ ├─┼───────────────┼──────────────┼────┼───┼────┼───┤ │00│鈺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九ND00五六四0三─四│ │1 │1000│ │ │06│ │ │ │ │ │ │ ├─┼───────────────┼──────────────┼────┼───┼────┼───┤ │00│鈺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八九ND00五六四0四─六│ │1 │1000│ │ │07│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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