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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8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866號

債權人
寶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志良、王旭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922號案件是否已確定。

二、債權人與出租人妙興租賃有限公司之關係為何?

三、查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288 號案件已判決債務人應返還收取之租金予妙興租賃有限公司,台端得向該公司遞次主張不當得利,為何又於本件聲請向債務人重複請求返還?

四、不當得利之償,無共同不當得利之觀念,請各按債務人利得數額分列請求金額,並釋明該數額與104 年度重訴字第288號案件是否為重複主張。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866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