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92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方彬彬陳杰正沈佳宜

上訴人
王旭玲(兼王謝明珠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被上訴人
妙興租賃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李茂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92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0年6月18日對同年5月18日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92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計新臺幣40萬2,648元,業經本院於110年7月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7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55頁),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參(見本院卷第263、265頁),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922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