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66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鼎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判決離婚,備位聲明請求履行同居義務,屬於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且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 元,尚應補繳2,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