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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6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蘇昭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67號

聲請人
甲○○
法定代理人
黃敏華
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相對人
乙○○
法定代理人
李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之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案件(107 年度親字第53號),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107 年度親字第53號),聲請人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審查表、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而聲請人所為之確認親子關係等案件,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67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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