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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08號

回復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林曉芳

原告
謝妘葶(原名謝逢軒)
兼上一人
特別代理人 謝勝騰(原名謝和邦)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複代理人
宋銘樹律師
被告
謝均樘(原名謝宗皓)
訴訟代理人
李采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被告應將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8所示不動產,於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以「遺囑繼承」

為原因所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將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18所示不動產,於地政事務所以「遺囑繼承」為原因所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08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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