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56號
- 原告
- 陳文貴
- 原告
- 褚添泉
- 原告
- 李運華
- 原告
- 黃雅瑄
- 原告
- 陳健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傅金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能富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