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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48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8號

原告
李木畢
原告
李建志
原告
吳美儀
原告
陳冠宏
原告
陳怡文
被告
方麗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麗芬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又

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 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無權占用人

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占用之土地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併依同法第179 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

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

第4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座落桃

園市○○區○○段○000 ○00000 ○00000 ○00000 地號土地(

以上土地為原告李木畢所有)、第669 、684 、685 、716-4 地

土地(以上土地為原告李建志所有)、第656 、662 、663 地號

土地(以上土地為原告吳美儀所有)、第716-8 、716-9 地號土

地(以上土地為原告陳冠宏所有)、第716-6 、716-7 地土地(

以上土地為原告李建志所有)、第716-5 地號土地(以上土地為

原李木畢、李建志、陳冠宏、陳怡文所有)上之地上物(面積以

實測為準)等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依據原告所陳及卷

附本院106 年度壢簡字第755 號刑事簡易判決附表之記載,被告

佔用前揭土地面積如附表所示,又對照卷附土地登記謄本,上開

土地之公告現值分別如附表「公告現值/ 平方公尺」欄所示,是

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7,235,836元(即每平方公尺公告

現值×佔用面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原告請求不當得利

部分,揆諸首開說明,應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

計為67,235,8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3,712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地號       │面積(㎡)│公告現值/  │價額(元)│
│  │         │     │平方公尺  │     │
├──┼─────────┼─────┼──────┼─────┤
│1  │桃園市新屋區青田段│744.55  │2,700    │2,010,285 │
│  │第716 地號    │     │      │     │
├──┼─────────┼─────┼──────┼─────┤
│2  │同上段第716-1 地號│1489.10  │2,700    │4,020,570 │
├──┼─────────┼─────┼──────┼─────┤
│3  │同上段第716-2 地號│2605.93  │2,700    │7,036,011 │
├──┼─────────┼─────┼──────┼─────┤
│4  │同上段第716-3 地號│2605.93  │2,700    │7,036,011 │
├──┼─────────┼─────┼──────┼─────┤
│5  │同上段第669 地號 │2041.22  │3,100    │6,327,100 │
├──┼─────────┼─────┼──────┼─────┤
│6  │同上段第684 地號 │174.75  │3,700    │646,575  │
├──┼─────────┼─────┼──────┼─────┤
│7  │同上段第685 地號 │127.18  │3,700    │470,566  │
├──┼─────────┼─────┼──────┼─────┤
│8  │同上段第716-4 地號│744.55  │2,700    │2,010,285 │
├──┼─────────┼─────┼──────┼─────┤
│9  │同上段第656 地號 │580.22  │3,700    │2,146,814 │
├──┼─────────┼─────┼──────┼─────┤
│10 │同上段第662 地號 │2641.49  │2,700    │7,132,023 │
├──┼─────────┼─────┼──────┼─────┤
│11 │同上段第663 地號 │2654.95  │3,125    │8,296,719 │
├──┼─────────┼─────┼──────┼─────┤
│12 │同上段第716-8 地號│2605.93  │2,700    │7,036,011 │
├──┼─────────┼─────┼──────┼─────┤
│13 │同上段第716-9 地號│1302.96  │2,700    │3,517,992 │
├──┼─────────┼─────┼──────┼─────┤
│14 │同上段第716-6 地號│744.55  │2,700    │2,010,285 │
├──┼─────────┼─────┼──────┼─────┤
│15 │同上段第716-7 地號│1302.96  │2,700    │3,517,992 │
├──┼─────────┼─────┼──────┼─────┤
│16 │同上段第716-5 地號│1489.11  │2,700    │4,020,597 │
├──┴─────────┴─────┴──────┴─────┤
│合計:67,235,836元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48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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